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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10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71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缪云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2055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 向 4 家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136,405,109.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4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人 民币 747,499,997.32 元,扣除 各 项发 行 费用 合 计人 民 币
19,814,459.74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7,685,537.58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
[2019]6175 号《验资报告》验证。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鸟高新”或“乙方”)实施,为规范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天鸟高新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
下简称“开户行”或“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天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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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开户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
     方”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30288292010824                 飞机碳刹车预制
 1      天鸟高新                                            192,000,000
                     限公司宜兴支行              53                       体扩能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碳纤维热场预制
 2      天鸟高新                        10648301040017410   226,000,000
                    限公司宜兴市支行                                       体产业化项目
                                                                          江苏省碳纤维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      天鸟高新                          518373397742      29,000,000    物工程技术中心
                       司宜兴支行
                                                                               项目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
     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彭江应、
     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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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丙方应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
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项目
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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