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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9-08-26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83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楚江新材”) 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鸟高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合
计 12,852,230.48 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缪云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8]2055 号)的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通过向 4 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6,405,109.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4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7,499,997.3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
民 币 19,814,459.7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27,685,537.5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验字[2019]6175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制度。

     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如下:

                                    -1-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配套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26,550
  2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3,500
  3             飞机碳刹车预制体扩能建设项目                                19,200
  4                  碳纤维热场预制体产业化项目                             22,600
  5           江苏省碳纤维织物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2,900
                            合计                                            74,750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目前,公司及天鸟高新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
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的配套资金。公司、天鸟高新、银行及
保荐机构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总额
为 74,750.00 万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 1,327.00 万元后,实际到账
募集资金 73,423.00 万元,截止 2019 年 8 月 20 日,本次募集资金已
使用 28,031.74 万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 33.6
万元,余额为 45,424.86 万元。其中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33,000.00
万元, 暂时补 充流 动资 金 7,418.00 万元, 存放于 募集 资金专 户
5,006.86 万元。
         三、自筹资金前期投入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概述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会专字[2019]
6913 号)鉴证报告,截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天鸟高新已使用自筹资
金 12,852,230.48 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预先
投入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止 2019 年 7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月 10 日自有资金       拟置换金额
                                                               已投入金额
飞机碳刹车预制体扩
                          192,000,000.00    192,000,000.00         1,433,505.28       1,433,505.28
建项目

碳纤维热场预制体产
                          226,000,000.00    226,000,000.00        10,535,465.62      10,535,465.62
业化项目

碳纤维织物工程技术
                           29,000,000.00     29,000,000.00          883,259.58         883,259.58
中心项目


                                             -2-
     合计       447,000,000.00   447,000,000.00   12,852,230.48   12,852,230.48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公司可根据项目的
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或支付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待募集配套
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天鸟高新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鸟高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鸟高新以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鸟高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天鸟高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 12,852,230.48

                                 -3-
元人民币。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东海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八、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楚江新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
楚江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九、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5、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