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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6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
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连选可连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监高,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监事离任后,应书面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
任信息,并承诺自申报离任后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
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个工作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 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一名或一名以上监事提出议案,监事会应将该议
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监事会采用一
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
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视像电话、电话会议、传真、邮件等)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监事会应对
其公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
益关系的监事在监事会上应当放弃对该公允性议案的投票权。
    该关联监事应主动提出回避。如果没有主动回避,其他监事有
权要求其回避。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亦按本条前两款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
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届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并由公司监事会负
责解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