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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楚江科
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珵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
574,414,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98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70,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4%。股
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
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0,341,87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8.548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01,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7%。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共计1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84,756,501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53.046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的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审议通过了《2020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获得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已对议案9、议案10的审议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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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李梦珵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