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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2020-05-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或“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核准,已于 2017 年 1 月完成 2016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因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持续督导机构需要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 9 月 12 日

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议案。出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需要,公司与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持
续督导工作。

    2020 年 4 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完成变更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在原持续督导机构解除督导协议后继续履行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监督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楚江新材注销部
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1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楚江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3 号《关于核准安
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由公司 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通过向 8 家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9,889,036.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2,829,991.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
币 16,499,889.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6,330,102.7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
[2017]004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已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7 年 1 月,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芜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
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
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及海通证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551902014610901),专户金额为 25,150.00 万元;在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4050167880800000165),专户金额为 25,310.00
万元;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10100100380987),
专户金额为 25,000.00 万元;在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专户金额为 25,500.00 万元;同时,公

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海通

                                     2
证券及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68090100100132713),专
户金额为 32,823.00 万元。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2018 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募投项目“铜合金
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楚江新材”变更为
“楚江新材”和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省芜
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 8 号”变更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
华北路 8 号”和“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嘉工业园内”。2018 年 3 月,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清远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清远分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四方监 管协议 》, 在农业 银行清 远分行 开设募 集资 金专项 账户( 账号:
44683001040019152),专户金额为 8,000.00 万元,在广发银行清远分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9550880003559400227),专户金额为 18,000.00 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 1 万吨高

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 1 万吨高性
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
26,655.02 万元(含截止公告日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全
部用于“年产 15 万吨高端铜导体材料项目”。2018 年 11 月,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芜湖扬子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海通证
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240503410300000155)。

    2018 年 11 月,经海通证券、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同意,终止了 2017 年 1


                                    3
月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存放与芜湖扬子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
的募集资金余额陆续划入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20000240503410300000155 ) , 并 将 原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作 销 户 处 理 ( 账 号 :
20000037292710300000075)。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楚江新材实施的“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项目”已完

工并投产,截止 2020 年 5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余额

 楚江新材        招商银行芜湖分行              551902014610901              761.39

 楚江新材    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          34050167880800000165             0.00

 楚江新材        兴业银行芜湖分行             498010100100380987            372.99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注销手续,销户利息为 0.61 元,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账户结余款及销

户利息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楚江新材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结项后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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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逸凡              吴   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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