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6-02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证 2019 第 00482 号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楚江新材与本所签
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参加楚江新材本次发行工作。
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对楚江新材本次发行出具了天律证
2019 第 00408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以 下 简 称 “ 《 法 律 意见
书》”)、天律证 2019 第 00407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
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2606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就《反馈意见》
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楚江新材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
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含义一致。
2-3-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十:
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
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 “重大违法行为” 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监会(检索网址:http://www.csrc.gov.cn)、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检 索 网 址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检 索 网 址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等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网站进行了检索,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行
政处罚情况如下表:
主体 行政 处罚数量 被撤 销行政处罚数 量 行政 处罚下发/撤销机关
楚江电材 1 1 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无)市监罚字[2017]24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
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 2017 年 7 月对楚江电材下发了(无)市监罚字
[2017]24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楚江电材存在两台设备未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年检的情形。
2、(无)市监撤罚字[2017]1 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
2017 年 12 月 29 日,无为县市监局向楚江电材下发了(无)市监撤罚
字[2017]1 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撤销决定书认为,楚江电材系首次违
法,两台特种设备在到期前已经申请检验,但因企业名称变更被退回。后
因楚江电材公司人员变动未及时办理非主观故意。且楚江电材在无为县市
监局检查后立即纠正补检,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决定依据 2017 年 11 月
2-3-2
法律意见书
20 日 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该 案协调会会议精神及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的内容,撤销(无)市监罚字 [2017]244 号行政处罚。
3、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无为县市监局出具了《证明》“楚江电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而受到
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事件外,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任何相关情况。因
此楚江新材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 “重
大违法行为”
楚江新材目前已经取得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芜湖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
务总局无为县税务局、无为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
局、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远市自然资源
局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九条所称的 “重大违法行为”。
二、《反馈意见》问题十一: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土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部分土地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请申请人说明相应土地的
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交的 2019 年 10 月 10 日签署的募集说
明书,公司募投项目中“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
目(一期)”涉及的用地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尚未获得土地权证。在积
2-3-3
法律意见书
极申领工作后,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已经取得了该项目土地的不动
产权证。至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土地均取得了相关权证,具
体用地情况如下:
权
序 募投 项 土地 面积 权利 土地 终止
利 证书 号 坐落
号 目名 称 (㎡ ) 性质 用途 日期
人
高精铜 楚 2056
芜(审)国 鸠江区大
合金板 江 工业 年 12
用(2015) 桥镇桥北 122794.00 出让
带材新 新 用地 月 21
第 048 号 工业园
建及改 材 日
扩建-
1
年产 5 楚 皖(2017) 2066
万吨高 江 芜湖市不动 九华北路 工业 年 11
32213.75 出让
精铜合 新 产权第 东侧 用地 月 23
金带箔 材 0205116 号 日
材项目
高精铜
合金板
带材新
建及改
扩建-
广东清远
年产 6 清 粤(2017) 2067
高新技术
万吨高 远 清远市不动 工业 年 10
2 产业开发 38146.41 出让
精密度 楚 产权第 用地 月9
区创兴二
铜合金 江 0050436 号 日
路 15 号
压延带
材改扩
建项目
(二、
三期)
年产 30 楚 皖(2019) 2069
无为县泥
万吨绿 江 无为县不动 工业 年9
汊镇皂河 169607.00 出让
色智能 电 产权第 用地 月 22
村
制造高 材 0025537 号 日
3 精高导
楚 皖(2016) 2058
铜基材 无为县泥
江 无为县不动 工业 年 12
料项目 汊镇皂河 233487.00 出让
电 产权第 用地 月 25
(一 村
材 0000920 号 日
期)
年产 2
楚 皖(2016) 开发区桥 2063
万吨高
江 芜湖市不动 北工业园 工业 年 10
4 精密铜 159130.44 出让
合 产权第 和平路 5 用地 月 21
合金线
金 0012246 号 号 日
材项目
注:年产 5 万吨高精铜合金带箔材项目和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
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分别涉及两份土地权证,每个项目对应的
2-3-4
法律意见书
两份土地权证对应的土地均在同一园区内,该两个项目的建设方案分别在
对应的两宗土地上均有建设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均以出让
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土地使用不存在障碍。
三、《反馈意见》问题十二: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是否涉及军工业务,如涉及,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是否需要具备军工资质,如需,上述机构是否具有军工资质。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楚江新材的子公司顶立科技及天鸟高新涉及军工业务
楚江新材子公司顶立科技及天鸟高新具备相关军工业务资质,涉及军
工业务。
顶立科技现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
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天鸟高新现已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
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
注册证书》。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军工板块业务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为“年产 5 万吨高精铜合金带箔材项目”、“年
产 6 万吨高精密度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二、三期)”、“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年产 2 万吨高精
密铜合金线材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楚
江新材、清远楚江、楚江电材、楚江合金,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内容等均不涉及军工业务。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具备军工资质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
发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证书编号:
21177002,发证日期:2017 年 8 月 3 日,有效期限:3 年);发行人会计
2-3-5
法律意见书
师容诚事务所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证书编号:071911022,发证日期:2019 年 9
月 6 日,有效期限:3 年);本所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军
工涉密业务咨 询服务 安全保密条件 备案证 书》(证书编 号: 181912001,
发证日期:2019 年 10 月 29 日,有效期限:3 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等不涉及军
工业务;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华泰联合、容诚事务所及本所均已取得《军
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具备军工资质。
2-3-6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晓健
经办律师: 喻荣虎
李梦珵
杜梦洁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