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3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3 号)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83,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7.60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562.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
[2020]241Z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
下均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
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号 账金额(万元)
1)年产 5 万吨高精
铜合金带箔材项目
2)年产 6 万吨高精
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出口加工区
1 密度铜合金压延带 162,268 12633201040011792
支行
改扩建项目(二、
三期)
3)年产 30 万吨绿
色智能制造高精高
导铜基材料项目
(一期)
4)年产 2 万吨高精
密铜合金线材
5)补充流动性资金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
2 补充流动性资金 20,000 802010001421026670
业部
注: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 182,268.00 万元,《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净额为 181,562.40 万元,
差额 705.60 万元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辖属二级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出口加工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12633201040011792,截止 2020 年 06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62,268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1 个月内,通过该账户分别转入以下账户:
1 ) 划 拨 15,000 万 元 至 华 夏 银 行 芜 湖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19150000000144382)账户、划拨 15,000 万元至建设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账号:34050167880800000957)账户,用于甲方年产 5 万吨高
精铜合金带箔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划拨 14,000 万元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账号:
9550880003559400777)账户、划拨 8,000 万元至建设银行清远高新区科
技支行(账号:44050176020900000713)账户、划拨 5,000 万元至中国农
业银行清远分行(账号:44683001040023865)账户,用于甲方年产 6 万
吨高精密度铜合金压延带改扩建项目(二、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 划 拨 33,000 万 元 至 芜 湖 扬 子 银 行 桥 北 支 行 ( 账 号 :
20000240503466600000108)账户、划拨 15,000 万元至工商银行芜湖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307018819200153975)账户,用于甲方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划拨 8,000 万元至民生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账号:632106373)
账户,用于甲方年产 2 万吨高精密铜合金线材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剩余 49,268 万元,其中 30,000 万元用于甲方年产 5 万吨高精
铜合金带箔材项目,19,268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以及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802010001421026670,截止 2020 年 06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韡、唐逸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十一、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