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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20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0-109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3 号)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83,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7.60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562.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
[2020]241Z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 083 )、 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子公司和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的议案》,为进一步强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
度,促进募投项目早日投产见效,公司拟使用“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
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新设子公司,负责专门承建、
营运“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即:
将“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的实施
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变更为新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安徽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设
立子公司和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1)。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芜湖扬子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
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投资     募集资金项
                              户到账金额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        目实施主体
                               (万元)
年产 30 万吨绿   安徽鑫海高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色智能制造高     导新材料有     15,000     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   1307018819200157060
精高导铜基材     限公司                    区支行
料项目(一期)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20010135870766600000
                         33,000
                                  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   015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韡、唐逸凡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
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
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丁方持两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