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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3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上市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号)文
件核准,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9,889,036股,发行价格为 15.05
元/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3日出具的会验字
[2017]0046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352,829,991.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499,889.04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1,336,330,102.76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以自有资金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暨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置换以上市公司前期
以借款方式投入“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
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该募投项目提前终止。与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
及相应孳息全部归还至上市公司,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置换部
分募集资金暨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4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
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
户行: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12301012000687147,截止
2021 年 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3578.85325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为
不可提现账户,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的转账功能,只能开通网银监管支付功
能,定向支付补流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韡 、唐逸凡可以在工作日内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先到达为准),乙方应当及时
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