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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2021-12-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及《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3 号)
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或“公司”)
分别于 2017 年 1 月完成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 2020 年 6 月完成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担任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聘请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由海通证券履行与此相关的持续督导
保荐责任,但因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持续
督导机构需要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公司 2019 年
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华泰
联合证券履行与此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2020 年 4 月,公司与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解除持
续督导协议,并完成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在公司与原持续
督导机构解除督导协议后继续履行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并于 2020 年 6 月起履行与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监督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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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楚江新材注销部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3 号《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通过向 8 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9,889,036.00 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 格为人民 币 15.05 元, 募集资 金总额为 人民币
135,283.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49.9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33,633.0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到位,业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0046 号《验资报告》验
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
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2018 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募投项目“铜合金
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楚江新材”变更为
“楚江新材”和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
实施地点由“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 8 号”变更为“安徽省芜湖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 8 号”和“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嘉工业园
内”。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海通证券分别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签署了《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农业银行清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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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账号:44683001040019152)金额为 8,000.00 万元,在广发银行清远分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9550880003559400227)金额为 18,000.0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铜合金板带产品升级、产能置换及智能化改造
项目”清远项目。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预算 26,000 万元,利息收入 518.24 万元,
累计项目投入 26,518.23 万元,募集资金已便用完毕。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本次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余额
 清远楚江         广发银行清远分行          9550880003559400227            64.98
 清远楚江         农业银行清远分行          44683001040019152              3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相关审议程序。鉴于公司已按规定完成相应募集资金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
公司子公司清远楚江近日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销户利息为
1,151.85 元,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将上述账户结余款及销户利息转入公司基本账
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
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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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逸凡                 吴   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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