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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7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一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唐逸凡、吴韡
联系电话               18552261212、18652989722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71
注册资本                133,366.7825 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龙腾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姜纯
实际控制人              姜纯
联系人                  王刚
联系电话                0553-53159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6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6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况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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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
                        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 181,562.40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万元,投资于“年产 5 万吨高精铜合金带箔材项目”、“年产 6 万
情况
                        吨高精密度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二、三期)”、“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年产 2 万吨
                        高精密铜合金线材项目”和补充流动性资金。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68,953.55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余额为 34,174.50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题,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0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经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姜纯、盛代华、王刚已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
                        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
意见情况
                        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以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楚江新材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2020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楚江新材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和其他违规使用的情形。楚江新材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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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楚江新材编制的《2019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
       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3、2020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楚江新材 2020 年度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
       值功能,能够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中商品因价格波动而造成的损失,
       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2、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的要求实施操作,从制度上对套期保值的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的控
       制。3、公司本次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法定程序。楚江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事项。基于以上,华泰联合证券对
       楚江新材 2020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4、2020 年 5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
       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议。
            5、2020 年 6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设立子公司和变更部分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设立子公司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符合有关
       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对此亦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
       设立子公司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与子公
       司的专业分工,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快速有效的使用募
       集资金投入项目,促进募投项目早日投产见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本保荐机构对
       楚江新材本次设立子公司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6、2020 年 6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
       次拟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
       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亦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决策程序。2、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10 亿
       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楚江
       新材及子公司实施本次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
       议。
           7、2020 年 6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楚江新材及子公
       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
       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亦发表
       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决策程序。2、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含
       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
       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实施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8、2020 年 9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在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注销原实施主体相应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楚
       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议。
           9、2020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子公司顶立科技增资扩
       股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顶立科技增
       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的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
       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顶立科技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10、2020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
       金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暨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见,认为: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顶立科技本次以自有资金置换楚
       江新材前期以借款方式投入“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热工装
       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提前终止该项目,
       并由楚江新材将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孳息全部变更为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楚江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以自有资金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履行程序完备、合规。楚江
       新材本次以自有资金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楚
       江新材全资子公司顶立科技本次以自有资金置换楚江新材前期以
       借款方式投入“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
       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提前终止该项目,并由楚江新材
       将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孳息全部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无异议。
            11、2021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楚江新材及子公
       司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0.2 亿元(含本数)
       及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元
       (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亦发表了同意
       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
       程序。2、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不超过 0.2 亿元(含本数)及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 10 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可以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楚江新
       材及子公司本次实施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
       过 0.2 亿元(含本数)及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12、2021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
       次拟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
       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亦
       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决策程序。2、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10 亿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楚江
       新材及子公司实施本次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
       议。
           13、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子公司顶立科技增资扩
       股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子公司顶立科技增
       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议
       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
       易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
       审批权限。本次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子公司顶立科技
       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14、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开展商品期
       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楚江新材 2021 年
       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
       保值功能,能够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中商品因价格波动而造成的损
       失,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2、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
       制度》的要求实施操作,从制度上对套期保值的业务风险进行严
       格的控制。3、公司本次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楚江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事项。基于以上,华泰联
       合证券对楚江新材 2021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
       异议。
           15、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楚江新材严格执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和其他违规使用的情形。楚江新
       材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楚江新材编制的《2020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在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6、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制度,现
       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楚江新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无异议。
           17、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经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姜纯、盛代华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的需要,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
       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以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楚江新材 2021 年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18、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填写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19、2021 年 9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
       为无异议。
           20、2021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
       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行为无异议。
           21、2022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楚江新材及子公
       司使用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亦发
       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决策程序。2、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使用 2019 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元(含本数)暂时补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
       对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实施使用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22、2022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
       次拟使用不超过 8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
       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
       此亦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2、楚江新材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8
       亿元(含本数)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本保荐机构对
       楚江新材及子公司实施本次使用不超过 8 亿元(含本数)2019 年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
       议。
           23、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楚江新材严格执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和其他违规使用的情形。楚江新
       材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楚江新材编制的《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4、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
       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制度,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事项无异议。
           25、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楚江新材填写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