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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
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则,履行必要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为控股股东
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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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70%以上的外部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80,76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5.40%。公司及子公
司均无逾期担保情况。
    3、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经在报告期内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公司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
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较为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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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
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子公司鑫海高导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鑫海高
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现金购入资产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盈利实现情况与业绩承诺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完成
了业绩承诺目标。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七、关于 2023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
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
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2023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商
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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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
该项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
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商品
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
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
作规程。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
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5 亿
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的商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
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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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
谨慎决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期限延期。
     十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
事项可满足公司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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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黄启忠                 柳瑞清                胡刘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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