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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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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581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见证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
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西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以下统称“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 58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卢顺民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
止 2022 年 9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获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3,462,5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8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0,743,28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1、《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
决的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
                                                                  法律意见书


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
计票。本次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00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459%;
反对 14,742,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54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25,0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935%;反对 14,742,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000,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457%;
反对 14,706,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3%;弃权 36,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24,5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928%;反对 14,706,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90%;弃权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2%。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000,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457%;
反对 14,743,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54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24,561 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928%;反对 14,743,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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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律师: 鲍卉芳




                                                    杨丽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