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20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 2017 年度、2018 年度存
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碳酸锂存货情形,但总体占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比例较小,
且公司于当期积极主动地进行了更正整改,未对 2019 年期末财务状况及以后年度造
成影响。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
及定期报告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上述报告期的财务状况;本次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独立董事:陈伟华 王芸 朱玉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