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4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
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
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
信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激
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
提升公司价值。
公司本次通过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陈伟华 王芸 朱玉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