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关于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过认真审阅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并 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之后,我们认为: 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20%的股权;巢 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公司控股子公 司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土地 使用权转让交易为关联交易事项。 此交易是为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轻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基地项目 提供生产所需土地,符合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 蒋建华、吴斌 、刘昕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