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海金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06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及对会议资料的
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4 年度实
现净利润 14,691,733.39 元。按相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469,173.34
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 53,164,852.53 元,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66,387,412.58 元。
经综合考虑,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28,80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分配股利 28,800,000
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情况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文件要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分配
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
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
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
险。董事会关于《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能严格执行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考核制度,制
定的薪酬、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卞求福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卞求福先生有相
关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任何形式的
惩罚,也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形式的惩戒。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卞求福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六、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与可功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建华、吴斌、刘昕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