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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01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15-28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
15:00至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3,558,3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2.48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3,508,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2.4683%。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49,5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1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31,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3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81,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3130%。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49,5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17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蒋建华女士、冯巧根先生、刘昕先生宣读
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并通过《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79%;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15年度申请168,000万元银行授信额
度和在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
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79%;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79%;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79%;反对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文君、侍文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