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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5-04-0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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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3 号 D 座 5 层             邮编:210036
                                                5F/Block D,303#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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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
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及深圳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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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00 时在南京市溧
水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93,508,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4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3,558,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855%,其中中
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31,00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3302%。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15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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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5 日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审议《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5 年度申请 168,000 万元银行授信额度和在授信
额度内的银行借款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
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10、审议《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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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
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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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9%;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5 年度申请 168,000 万元银行授信额度和在
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的议案》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9%;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 93,508,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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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9%;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3,50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1%;反对49,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9%;反对 4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该项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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