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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5-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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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8 层          邮编:210036
                                   8F,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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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
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及深圳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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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在南京市溧
水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08,188,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7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18,119,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6,307,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790%,其中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29,1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947%。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16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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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9 日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审议《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6 年度申请 175,0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和在授信
额度内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
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补选王向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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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
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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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14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6 年度申请 175,0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和在
授信额度内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6,191,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84%;反对115,747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3,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 81.6026%;反对 115,74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8.3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6,307,7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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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9,1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6,307,7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9,1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向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李文君




                                                        郑华菊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