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委托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过认真审 阅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之后,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通过银行向合肥信实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借款,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经审查,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 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 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