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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28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17-12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2月27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26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7
年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10,042,2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4.0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7,107,9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3.1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34,3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0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057,3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4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34,3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07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委托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10,042,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7,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关于补选江希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10,042,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7,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10,042,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7,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文君、侍文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