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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28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18-17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8
年2月27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23,043,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4.50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6,845,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3.5455%。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 人 , 代 表 股 份 6,197,75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95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570,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372,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05%。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 人 , 代 表 股 份 6,197,75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9588%。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
   补偿协议的提案》
    同意223,043,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0,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铝合
   金棒材项目的提案》
    同意223,043,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0,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关于修订<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223,043,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0,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