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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 亚 通:2018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4  

						股票代码:002183               股票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 2018-29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十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
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 3 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 1 栋 1 楼 0116 会议室召
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至 9 月 13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 3 号怡亚通供应链整
合物流中心 1 栋 1 楼 0116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东
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31,114,6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3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2,7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0.004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31,217,3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314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4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百诚电器有限公司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431,163,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悦鑫商贸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明西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怡亚通深
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431,163,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