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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 亚 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7-2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地保障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践行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要求,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
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本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划应以
不影响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为前提,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确定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4、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符合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共同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2、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以及资金需求,以保护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的
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变动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
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
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责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