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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 亚 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修订)2022-09-1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所属
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它的重要交易。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
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工程承
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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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三)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
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
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重大债权
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或者全部业
务陷入停顿;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订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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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实际控制
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第四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
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企业的
董事长、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总部各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
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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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
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管
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的行
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八条   当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部门或所属企业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
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
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
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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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
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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