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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 亚 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9-1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怡亚
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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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
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
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
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
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
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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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
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
持股份司法冻结等方法,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
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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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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