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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 亚 通: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修订)2022-09-3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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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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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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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十二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备案、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出声明。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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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
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
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应当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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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
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利润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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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7
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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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
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公司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9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