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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 亚 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暨 2022 年度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
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暨2022年度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
度,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
规范运行,有效地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了十余年
审计服务,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
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怡亚
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
期权数量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
销相关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公司拟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899.60万份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49,18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888,584.06万元
的61.8%;公司及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3,312.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888,584.06万元的6%。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并采取了足够的内控管理将风险
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担保行为,均基于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是公司作为股东所应
履行的正常职责,被担保主体或其其他股东同时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相应同比
例担保,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其中涉及关联担保的事项,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予以公告,符合
法定程序。
    九、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邓建新、邱大梁、毕晓婷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