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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科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9-17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2)第 99 号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2)第 99 号


致: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王
峰出席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9月15日上午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
路14号公司618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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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2012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9,667,42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12%;此外,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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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景    忠



                         黎   民



                                                王    峰




                                          二 O 一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