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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科技:关于“华天转债”201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2014-08-06  

						证券代码:002185          证券简称:华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3

可转债代码:128003          可转债简称:华天转债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天转债”201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华天转债”将于2014年8月12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华天转
    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 付息期: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
● 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11日
● 付息日:2014年8月12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12日
● 本次“华天转债”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11日,凡在2014年8月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社会
公开发行4.61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债券简称“华天转
债”,债券代码“128003”。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华天转债” 2013年8
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天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华天转债
    2、债券代码:128003
    3、发行总额:公司公开发行46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
行总额46,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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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转债期限:华天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3年8月12日至2019
年8月11日止;
    5、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
年1.3%、第六年1.5%。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即2013年8月12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
人负担。
    B.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
息。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第一年至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
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年1.3%、第六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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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息为华天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
日。本期华天转债票面利率为0.5%,每10张华天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
5.00元(含税)。对于持有华天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利息
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对于持有华天转
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公司按利息额的10%代扣代缴所得税
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50元;对于持有华天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


    三、债权付息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11日
    付息日:2014年8月12日
    除息日:2014年8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天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支付“华
天转债”的利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
业部领取利息。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
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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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路 14 号
    咨询联系人:常文瑛、杨彩萍
    咨询电话:0938-8631990
    传真电话:0938-8632260



    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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