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科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5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5)第 052 号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5)第 052 号
致: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王峰、程铭
出席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
投票方式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14:00在甘肃省天水市
秦州区双桥路14号公司618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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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3.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网络投票的开
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的时间一致。
3.2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
公司公告中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31,005,25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3.14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426,43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6.5171%
3、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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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
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6,431,68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6582%。
2、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2.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3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4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5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2.6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4 年度)》;
2.7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8 《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 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2) 与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3) 与天水华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4) 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5) 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2.9 《关于补选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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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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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 峰
黎 民
程 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