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1-28
证券代码:002185 证券简称:华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2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1号)核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624,152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1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19.12元,扣除发行费用26,242,624.15元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3,757,294.9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2020008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天科技(西安)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文景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11月27日,公司及子公
司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
方”)和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设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集成电路高密度封装扩大规模”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智能
移动终端集成电路封装产业化”项目、“晶圆级集成电路先进封装技术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甲方可以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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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诺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万里、尤晋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如因此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
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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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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