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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科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16年4月)2016-04-22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规模、
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
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
行不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 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
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
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
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
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
定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
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1)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
的可能性作判定;
    (2)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3)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4)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2、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认
定标准。
    第九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