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各专项 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滕敬信、陈斌才、孟兆胜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