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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 聚 德: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1-12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法律
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控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内控
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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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法律事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审议、确定公司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
    (七)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控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内控审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法律事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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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赞成票和反
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列席,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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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本细则经公司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董事会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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