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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捷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是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

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可以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

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内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