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方正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做出的关于公司高管聘任发表如下意见: 经对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工作实绩进行审 核,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签字: 肖勇民 仓勇涛 应晓晨 202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