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
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
我们同意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勇民 仓勇涛 应晓晨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