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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电机:中信证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Founder Motor Co., Ltd

    股票简称:方正电机

    股票代码:002196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资本:46,869.493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顾一峰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动机及控制器、微电机、缝纫机、家用电器、电动
工具的加工、制造、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新能源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证券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307 号文核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公司”、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70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1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45.28 万元,募集资
金净额 13,554.7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
20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存放和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
人对方正电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工作开展的需要,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新保荐协议》”),

聘请海通证券担任新保荐项目的保荐机构,并且海通证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承担公司就原保荐项目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新保荐项目的持续督导

工作。2021 年 2 月 9 日,中信证券与公司签署《保荐终止协议》,双方同意并确

认,中信证券应承担的持续督导责任自《新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
对方正电机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披露时间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包括持续
督导期间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等。方正电机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方正电机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工作开展的需要,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新保荐项

目的保荐机构,并且海通证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公司就原保荐项目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新保荐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2021 年 2 月 9 日,中

信证券与公司签署《保荐终止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中信证券应承担的持续

督导责任自《新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庄玲峰                     肖云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