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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电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1 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
决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鉴于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
承接。海通证券作为方正电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方正电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方正电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
构人员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
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从方正电机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
有效性和《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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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
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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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江   煌                    张   舒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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