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2021-05-07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方正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做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
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 2021 年 5 月 6 日作为 2021 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 18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3100 万股。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星舰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
浙江星舰动力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在产业整合、产业融合和共
享制造方针指导下,将其建成为新能源乘用车驱动电机和工业电
机为重点的产业聚集地、共享智能制造平台、柔性设计平台和检
验检测平台,成为丽水市未来工厂的标杆示范工厂和中国智驱智
控行业高地、人才技术交流平台。合作各方将遵循自愿、公平和
公正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 肖勇民 应晓晨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