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2021-05-07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意见,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激励计划简述
1、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方正电机 A 股普通股。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6,869.4930 万股的 6.61%。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股 票 数 量 ( 万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冯融 董事 200 6.45% 0.43%
牛铭奎 董事、总经理 300 9.68% 0.64%
邹建生 董事 150 4.84% 0.32%
董事、副总经理兼
徐华月 50 1.61% 0.11%
财务总监
牟健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 3.23% 0.21%
何德军 董事 200 6.45% 0.43%
祝轲卿 副总经理 38.5 1.24% 0.08%
曹艺 总工程师 50 1.61% 0.11%
小计(共 8 人) 1088.5 35.11% 2.32%
其他人员(174 人) 2011.5 64.89% 4.29%
合计(共 182 人) 3,100 100.00% 6.61%
本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
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0 元。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5、本缴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则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如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
对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
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B、C 和 D 共 4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
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
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所确定的授予的 190 名拟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财务
状况,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
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 182 人,另外冯融、邹建生、徐华
月等 3 名董事、高管因个人财务状况减少认购股份,前述调减的 8 名
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及 3 名董事、高管减少认购的
股份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
整,为 3100 万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激励对象何德军当选为第七届
董事会董事,激励对象祝轲卿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故两位激励对象职务调整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作了相应调整。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徐华月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曹艺为公司总工程师,故对两位激励对象的职务进行调整。
除上述激励人员名单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 年 5 月 6 日
2、授予价格为每股 3.50 元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方正电机 A 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对象
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6,869.4930 万股的 6.61%。
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股 票 数 量 ( 万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冯融 董事 200 6.45% 0.43%
牛铭奎 董事、总经理 300 9.68% 0.64%
邹建生 董事 150 4.84% 0.32%
董事、 副总经理
徐华月 50 1.61% 0.11%
兼财务总监
牟健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 3.23% 0.21%
何德军 董事 200 6.45% 0.43%
祝轲卿 副总经理 38.5 1.24% 0.08%
曹艺 总工程师 50 1.61% 0.11%
小计(共 8 人) 1088.5 35.11% 2.32%
其他人员(174 人) 2011.5 64.89% 4.29%
合计(共 182 人) 3,100 100.00% 6.61%
本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
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授予,则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
2021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2024 年(万元)
元)
8,210.73 2,852.55 3,363.35 1,558.24 436.5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
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
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税前列支,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
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
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
用。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
事,激励对象中冯融、牛铭奎、邹建生、何德军、徐华月、牟健、祝
轲卿、曹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八人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
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 2021 年 5 月 6 日作为 2021 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 18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00
万股。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激励对象何德军当选为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激励对象祝轲卿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
人员,故两位激励对象职务调整但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徐华月为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曹艺为公司总工程师,故对两位激励对象的职务进行调
整。
(三)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所确定授予的 190 名拟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财
务状况,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
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 182 人,前述调减的 8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
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 3100 万股。
除上述激励人员名单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00
万股。
十二、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
方正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及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均符合《管
理办法》《业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方正
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方正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
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方正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