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的议 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 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 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 肖勇民 应晓晨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