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15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积极出席
公司 2021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本
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
姓 名 应出席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 委 托 出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次数 自出席会议
肖勇民 16 2 14 0 0 否
(2)股东大会会议
2021 年度,本人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 次。
二、2021 年内对公司相关会议发表声明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
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二)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并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
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 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
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
(2)、经审查,未发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我们同意提名冯融先生、邹建生先生、何德军先生、牛铭奎先生、
牟健先生、徐华月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肖勇民先生、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仓勇涛先生、应晓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第七届
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确
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履行了相关的法
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团
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
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浙江方正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3、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应公司主营业务的经
营情况和战略目标实现情况。公司已确定“成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优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秀供应商”为战略目标,核心业务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处于快速发展期,公司目
前战略上以市场占有率作为优先考虑目标,所以本次股权激励考核也相应以营业
收入为考核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0 年为基数,公司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40%、75%、120%,该业绩指标是基于
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设定的,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充分调
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
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浙江方正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
1、关于公司高管聘任的独立意见
经对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核,我们认
为其具备担任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五)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
于公司2020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现对公司内部控制情
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有效防范各项经营风
险,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经营实际需要,
《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地体现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作为浙
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
查,核查结果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相
实际发生日期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关公告披露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完毕 联方担保
日期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深圳市高科润电
子有限公司、浙江
方正(湖北)汽车 2019 年 11 2019 年 11 月 连带责任保
50,000 17289.44 五年 否 否
零部件有限公司、 月 26 日 26 日 证
上海海能汽车电
子有限公司
浙江方正(湖北)
2020 年 6月 2020 年 6 月 29 连带责任保
汽车零部件有限 400 400 一年 否 否
29 日 日 证
公司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
50,400 17,689.44
度合计(B1) 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50,400 17,689.44
保额度合计(B3) 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50,400 17,689.44
(A1+B1+C1) 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50,400 17,689.44
计(A3+B3+C3) (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2.11%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0
务担保余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F) 0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无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689.44万元。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4)、公司各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5)、公司上述每笔担保均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4、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
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
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大会审议。
6、关于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
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事前认真
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度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预计公司 2021 年度与延锋安道拓方德电机有限公司、丽水津正电机科技有
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5,785.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不
超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 5%,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 2021 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自愿、公平、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的,是一种公允、合理的定
价方式,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2)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3) 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投东利益的情况。
7、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使公司关于资产价
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8、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
水平、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较好地兼顾了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利于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工作业绩,从而进一步
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制定与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和 2021 年度薪酬方
案。
(六)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发表独立董事意
见
1、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
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2、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 2021 年 5 月 6 日作为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并同意向 18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00 万股。
3、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星舰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浙江星舰动力谷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在产业整合、产业融合和共享制造方针指导下,将其建成为
新能源乘用车驱动电机和工业电机为重点的产业聚集地、共享智能制造平台、柔
性设计平台和检验检测平台,成为丽水市未来工厂的标杆示范工厂和中国智驱智
控行业高地、人才技术交流平台。合作各方将遵循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
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七)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
1、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
是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与中介
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做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
事先认可,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八)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该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
预定的市场策略需要,不会损害投资者与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
3、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反担
担保额
保情 是否为
担保对象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发 实际担保 担保类 担保物 是否履
况 担保期 关联方
名称 公告披 度 生日期 金额 型 (如有) 行完毕
(如 担保
露日期
有)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
担保额度合计(A1) 际发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
外担保额度合计(A3) 保余额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反担
担保额
保情 是否为
担保对象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发 实际担保 担保类 担保物 是否履
况 担保期 关联方
名称 公告披 度 生日期 金额 型 (如有) 行完毕
(如 担保
露日期
有)
浙江方正
(湖北)
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
司、上海 2019 年 2019 年
连带责
海能汽车 11 月 26 50,000 11 月 26 31,658.65 五年 否 否 否 否
任担保
电子有限 日 日
公司、浙
江方正电
机股份有
限公司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
50,000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31,658.65
司担保额度合计(B1)
(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50,000 31,658.65
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际担保余额合计(B4)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B3)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反担
担保额
保情 是否为
担保对象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发 实际担保 担保类 担保物 是否履
况 担保期 关联方
名称 公告披 度 生日期 金额 型 (如有) 行完毕
(如 担保
露日期
有)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司担保额度合计(C1)
(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际担保余额合计(C4)
(C3)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50,000 生额合计 31,658.65
(A1+B1+C1)
(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
50,000 31,658.65
合计(A3+B3+C3) 额合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
21.51%
的比例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
0
额(D)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
0
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F)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0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
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 无
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通过了董事会的审核及股东大会的审批,不存
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对绿脉城市交通(欧洲)有限公司增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资事项,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遵循自
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九)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
1、关于对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资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遵循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各方
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十)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
见
1、关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投资建设合同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土地收储及投资建设新厂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共同建设新基地事项已经前期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土地收储及新基地建设事项
(十一)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独
立意见
1、关于受让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股权转让遵循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受
让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受让丽水方德智驱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方德智驱研究院股权事项,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股权转让遵循自愿、公平
和公正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受让事项,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关于转让更上电梯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向上海中振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
更上电梯有限公司 16.17%股权的事项属于日常经营行为。能提高公司整体的投
资效益,为公司未来新业务布局提供资金支持。本次交易遵循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利用去公司参观现场和参加会议的机会特地提前到公司
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
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通过网络等公共媒介关注有关公司的宣传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
公司的运行动态并为公司献计献策。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1年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
公司生产经营、生产线停产及搬迁、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xymin@lince.com.cn
独立董事: 肖勇民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