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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电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2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方正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文件,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

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冯融、邹建生、何德军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

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
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5、《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并进行了修订;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控股股东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
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交易已经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在补充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董事何德军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7、《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74 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期解锁的相

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勇民                仓勇涛                 应晓晨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