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3-008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 任。 特别提示: 1、2022 年 10 月 13 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 “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卓越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汽车”) 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汉江”)与湖州智驱 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驱科技”)及其他相关方中城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曾用名: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工业”)签署了《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远期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通知,卓越汽车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振汉江与智驱科技及 其他相关方中城工业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卓越汽车将其持有 的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以 18.76 元/股的价格受让予 智驱科技;中振汉江将其持有的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1%)以 7.55 元/股的价格转让予智驱科技(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上述 转让的股份总数为 4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02%),转让价款合计 为人民币 6.2 亿元。 2、根据卓越汽车与张敏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签署的《关于表决权委托之 终止协议》及卓越汽车与智驱科技于同日签署的《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协议将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生效。届 时,张敏将终止将其所持公司 33,626,33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卓越汽车, 卓越汽车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所持公司 15,000,000 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智驱科技。 3、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 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最终履行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4、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存在交易双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方正电机的控股股东卓越汽车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振汉江拟在限售期 满后 3 个月内或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时间内,分别向智驱科技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 2,500 万股股份、2,000 万股股份,且张敏拟终止将其所持 33,626,33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卓越汽车,卓越汽车拟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所持 公司 1,500 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智驱科技。此外,公司拟向智驱科技 非公开发行股票,智驱科技拟全额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 10,000 万股股票。 上述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非公开发行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智驱科技将直接持有公司 14,500 万股股份,同时 卓越汽车将其持有的公司 1,500 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智驱科技,公司 控股股东将由卓越汽车变更为智驱科技,实际控制人将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湖 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暨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通知,卓越汽车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振汉江与智 驱科技及其他相关方中城工业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卓越汽车将其持有的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以 18.76 元/股的价格受让予智驱科技;中振汉江将其持有的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1%)以 7.55 元/股的价格转让予智驱科技。上述转让的股 份总数为 4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02%),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6.2 亿元。 同时,根据卓越汽车与张敏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签署的《关于表决权委托 之终止协议》及卓越汽车与智驱科技于同日签署的《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协议将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生效。届时, 张敏将终止将其所持公司 33,626,33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卓越汽车,卓越汽 车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所持公司 1,500 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智 驱科技。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前 持股数量占总股本 控制表决权股份 控制表决权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卓越汽车 40,000,000 8.02% 73,626,337 14.76% 中振汉江 20,000,000 4.01% 0 4.01% 智驱科技 0 0 0 0 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占总股 控制表决权股份 控制表决权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卓越汽车 15,000,000 3.01% 0 0 中振汉江 0 0 0 0 智驱科技 45,000,000 9.02% 60,000,000 12.03%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表决权委托方 1、公司名称: 卓越汽车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5BBN65 3、法定代表人:丁刚 4、注册资本:51000 万元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18 年 9 月 29 日 7、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 926 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8、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部件设计、研发、组装,模型设计,新能源专用车、 物流用车、特种车辆及零部件、机电产品制造、销售、组装及维修,金属材料、 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卓越汽车有限公司持有方正电机 40,000,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8.02%;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份 40,000,000 股。 (二)、转让方 1、公司名称: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5X4T2E 3、法定代表人:董鸣勇 4、注册资本:62500 万元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 2018 年 09 月 29 日 7、住所:湖北省宜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源路 525 号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销售;城市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电车制造;电车销售;环境保护坟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建设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 9、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方正电机 20,000,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份 20,000,000 股。 (三)受让方、表决权受托方 1、公司名称: 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C1PYNU0Y 3、法定代表人:沈志刚 4、注册资本:壹拾叁亿元整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22 年 10 月 11 日 7、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 707 号 2 幢 802-1 室 8、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物业管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占 97.69%;德清盈方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 2.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州智驱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 失信人名单,亦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一(转让方):卓越汽车有限公司 甲方二(转让方):中振汉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中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一方”。 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的间接控股股 东。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1)股份转让 ①在本协议生效后,卓越汽车将、且丙方将促使卓越汽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于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 5.01%)(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一”)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议转让给乙方; ②在本协议生效后,中振汉江将、且丙方将促使中振汉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于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 4.01%)(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二”)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议转让给乙方(以 上合称“本次股份转让”)。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一及标的股份二合称为“标的股份”。本协议项下各部分标 的股份转让不可分割,应为一个整体交易,各方均无权利或义务仅履行部分标的 股份的转让。 (2)股份转让价款 ①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一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8.76 元,标的股份一对 应的总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4.69 亿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一”); ②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二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55 元,标的股份二对 应的总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51 亿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二”); 股份转让价款一及股份转让价款二合称为“总转让价款”,总转让价款是乙方获 得全部标的股份及其孳息(如有)之所有权利和利益的全部对价。 2、支付 (1)付款 如在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 ①在交割日当日,乙方根据《保证金协议》及本协议向甲方一支付的人民币 1 亿 元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该人民币 1 亿元归属于卓 越汽车,同时,乙方应另行支付人民币 0.86 亿元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其 余部分,其中,将人民币 0.407 亿元支付至卓越汽车账户,将人民币 0.453 亿元 支付至中振汉江账户。乙方 0.86 亿元的付款以取得中证登出具并颁发标的股份 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前提,如取得时间超过当日 16:00,则乙方应在交割日次日内 (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进行支付。 ②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或 2023 年 3 月 1 日前(以孰早为准,且以完成交割 为前提),乙方应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34 亿元,其中,将人民币 1.77 亿元支付至卓越汽车账户,将人民币 0.57 亿元支付至中振汉江账户。 ③在交割日后 50 个工作日内或 2023 年 4 月 4 日前(以孰早为准,且以完成交割 为前提) ,乙方应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 亿元,其中,将人民币 1.513 亿元支付至卓越汽车账户,将人民币 0.487 亿元支付至中振汉江账户。 (2)股份质押及保证金安排 ①在乙方根据《保证金协议》及本协议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 1 亿元保证金前,甲 方应当完成向乙方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甲方一以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25,000,000 股股份作为质物,甲方二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作 为质物。 ②各方同意,甲方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主要义务以及在甲方发 生重大违约或者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情况下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款或其他款项,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甲方在《保 证金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为免歧义,第 2.2.2 条所称重大不利事件是指:(i)在合理预期下,上市公司因甲 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运营、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资产或负债相关的事件、 情况、事实、条件、变化或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或可能导 致下列情形的事件:(1) 上市公司业务连续中止三个月以上或者终止;(2) 上市 公司不能履行 20%以上金额的业务合同;(3) 上市公司从事其业务所需的任何批 准、许可、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合理预期无法取得;(4) 上市公司控制权受 到严重限制;或(ii)在合理预期下,上市公司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或重大合 同(视情况而定)项下义务的能力严重受损。 ③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股份 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登记以中证登出具的质押登记凭证为准,质押登记凭证 由乙方保管。 ④股份质押项下各方详细的权利义务,以《股份质押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之 补充协议》为准。 ⑤各方同意,《保证金协议》下甲方一的收款账户修改为本协议第 3.4.1 条中的 账户。 ⑥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保证金协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 保证金由人民币 1.86 亿元修改为人民币 1 亿元,且《保证金协议》项下乙方支 付保证金的时间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完成质押登记后且不晚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含)将保证金支付之甲方指定账户。 3、交割 (1)在各方书面确认本协议 0 项下前提条件均满足或被豁免,且在就本次股份 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应 向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申请以及中证登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相 关文件。 (2)中证登出具并颁发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交割”), 股份过户当日为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3)各方同意: 于交割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 召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上市公司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提名乙方推荐的 6 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等股东大会应在本第 0 条所指的董事 会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召开。 4、甲方、丙方之义务 (1)甲方应当,且丙方应当促使甲方及时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甲方应已获得,且丙方应促使甲方获得本协议下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甲方 内部或甲方母公司的授权文件,并且授权文件在交割日处于有效状态,与授权相 关的证据已经移交乙方。 (2)甲方应,且丙方应促使甲方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 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根据《保证金协议》 支付保证金或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孰晚为准)的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且丙方 应促使甲方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 的申请文件。 (3)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签署日以及交割日前,生产经营涉及的与甲方、 丙方或其关联方相关的交易(“现有安排”),除非上市公司同意,甲方及丙方应 促使相关方继续履行相关现有安排项下合同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 稳定运营;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日至本协议第 3.3.1 条约定的董事会改组完成日 期间,甲方及丙方在管理、决策上市公司事宜时,应当遵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 惯例,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良好状态,保证上市公司不得发生重大购买、出 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智驱科技利益的行为。 (4)甲方及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前取得签署、履行本协议 及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权人和/或金融机构担保物权人 同意(包括就不行使加速到期还款权利的同意)。 (5)在第 0 条所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甲方应并应促使其在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中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投票支持乙方推荐或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 董事。 (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甲方应确保其持有的无质押可自由转让的 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少于标的股份的总数。为本第 0 条之目的,根据本协议第2.2 条质押给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应被视为未被质押的股份。 (7)甲方及丙方应严格遵守其在本协议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8)甲方及丙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之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应当及时提供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乙方应已获得本 协议下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乙方内部或乙方母公司的授权文件,并且上述 授权文件在交割日处于有效状态,与上述授权相关的证据已经移交甲方。 (3)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配合上市公司申请并获得与实施本次股 份转让相关以及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所有政府审批和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及 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生 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中证登提交开立 A 股证券交易账户的申请,并应积极协 助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 (5)乙方应确保其推荐或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并促使其推荐或提名的候选人签署 必要的声明、承诺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法律文件。 (6)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7)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6、甲方、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丙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截至签署日及交割日(如陈述与保证为相对特定 日期做出,截至该特定日期),附件一所列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至签署日及交割日(如陈述与保证为相对特定日期做 出,截至该特定日期),附件二中所列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并且完整,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前提条件 交割取决于本0项下前提条件均得到适当满足或根据本协议被相对方豁免。 (1)与甲方相关的条件 甲方应完成如下前提条件: 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质押且无限售流通股份不少于标的股份总数。为本第8.1.1 条之目的,根据本协议第2.2 条质押给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应被视为未被质押的 股份。 (2)与乙方相关的条件 乙方应完成如下前提条件: 乙方已在中证登开立证券账户。 (3)与各方共同相关的条件 各方应共同完成如下前提条件(该等条件不可被豁免): 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9、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1)在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拆股或合 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或总转 让价款的调整。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发生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 占比及对应定价相应调整。 (2)为免疑义,本协议交割日后,若发生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任何上市公司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现金分红,该等分红、利息以及相关权利应归乙 方所有。 10、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 付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对守约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 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对其他方 造成的损失。 (3)除前述违约责任外,如一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其他方付款,其 应就应付未付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就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的期间内 向收款的一方额外支付滞纳金;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3.1 条及第 4.2 条的约定, 其应就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就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提交相 关申请资料之日的期间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 或解除而免除。 11、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解释。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2)各方同意任何由于本协议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均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解决,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本协议效力、内容、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因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12、保密 (1)各方同意,为维护各方及上市公司共同及/或个别的合法利益,保障本次标 的股份转让顺利完成,各方均就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信息及各方通过尽职调查等 方式所获取的另一方及上市公司的任何有关资料及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促使各 方能够接触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关联方的雇员及其所聘请的所有中介机构遵 守保密义务。 (2)本协议每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使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信息及 各方、上市公司的任何资料及信息。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 的信息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 密信息。除非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与本协 议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①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 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②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③从第三方处获得的由该第三方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及 ④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 息。 13、本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经各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 或解除。 (2)虽然有上述规定,各方同意,在如下情形下,乙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孳息: ①限售期解除日后的 3 个月内未完成交割; ②各方及其他方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终止或解除; 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交割日,甲方持有的无质押可自由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少于标的股份总数,且甲方在该等短缺发生之日起十五(15)个交易日内仍无法 满足的。 ④自交割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 3.3.1 条项下安排未能实现,即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乙方推荐的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命方案的。 (3)虽然有上述规定,各方同意,在如下情形下,甲方中任何一方有权利单方 解除本协议: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1 条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逾期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 仍未付款完成。 15、费用及税收 (1)各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自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 的一切差旅费用。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税 金及费用(如有),任何一方为对方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的税费,该对 方应予承担。 (2)对于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报告义务(如有),甲方和/ 或上市公司应在签署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依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和/或相关中国税 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及信息。 16、通知 (1)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传送或发送至对方,同时以电话通知方式通 告对方第 0 条所规定的联络人。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通过专人送 达,送达到本协议第 16.2 条规定的地址时视为送达;如通过快递方式,在快递发 出后两(2)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如通过传真方式,以传真在发送人的传真机上记录 时视为送达;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则为电子邮件在发送人服务器上所记录的发出 日视为送达。 (2)所有通知和通讯应通知至本条约定之地址,如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后未及时 通知对方,则对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原地址即视为已 送达该方。 17、其他 (1)本协议为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如本协议内容与各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已经签 署的《股份远期转让协议》等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 未作修改或明确的,各方仍按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2)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申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每 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宜正在推进中,最终能否实施 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