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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电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3-11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方正电

机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融先生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23 年 2 月 23 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12,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879,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7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629,98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所持(代表)股份 1,832,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832,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7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3,1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185%;
反对 1,239,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1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3,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6.9024%;反对 1,239,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73,1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185%;
反对 1,239,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1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3,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6.9024%;反对 1,239,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曹静、郑上俊律师认为,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