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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关于方正电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3-04-29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公司”)与北京
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
接受方正电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方正电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方正电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方正电机的
股份,与方正电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不对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正电机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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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此外,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应晓晨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的投票权。
     3、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4、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2021 年 5 月 7 日对外披露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名单中序号 97 号“郭璟熠”更正为英文名“GUO JINGYI”。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象
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5、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至登记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华月女
士因个人财务状况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放弃认购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5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100 万股调整为 3075 万
股,授予对象 182 人没有调整。
     6、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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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0,000 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7、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5,000 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174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
比例为 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00.7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方正电机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1、2023 年 4 月 27 日,方正电机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6 名激励对象离
职,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0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
回购注销。方正电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方正电
机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获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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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 16 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股票价格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050,000 股,占本次
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21%,回购价格为 3.50 元/股,资金来源为方正电机
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方正电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方正电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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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相瑜                       经办律师:曹   静




                                                    郑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