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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电机: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3-057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正电机”)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沈正钱、陈庚、沈梦杰、余磊、孙晓强、吴奎、

孙振宇、祝轲卿、李瑞、顾加科、范琪琪、张斌、韦雄、韦鹏、彭顺

华、王金铭 16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离

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50,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98,719,930 股减少为

497,669,930 股,注册资本将由 498,719,930 元变更为 497,669,93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描述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 1.07 条                              第 1.07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98,719,930.00     元 , 实 收 资 本 497,669,930.00       元 , 实 收 资 本
498,719,930.00 元。                     497,669,930.00 元。

第 1.12 条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人。                                    总工程师。

第 3.03 条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3.04 条                              第 3.04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3.06 条                              第 3.06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8,719,930 股,公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669,930 股,公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8,719,930 股。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7,669,930 股。

第 3.10 条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2 条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 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规定收购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3.15 条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一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 3.16 条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4.01 条                             第 4.01 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 4.02 条                             第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相关权益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4.03 条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得有关信息,包括: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六)……
印:
    a.本人持股资料;
    b.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d.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六)……
第 4.12 条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30%;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 10%;
                                            ……
第 4.15 条                              第 4.15 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式召开。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址。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 4.17 条                              第 4.17 条
    获全体独立董事人数 1/2 以上同意的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 4.20 条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主管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部门及相应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4.46 条                              第 4.46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4.48 条                             第 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 4.49 条                             第 4.49 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4.54 条                             第 4.54 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股东在投票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股东在投票
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         1、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                        公司发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
的人士,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 的人士,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
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 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
增补董事的报经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增补董事的报经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会选举;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 147 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
第 148 条、第 149 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 第 147 条、第 148 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对改选或增补董事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对改选或增补董事
的资格进行审查。                        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1、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
的人士,属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 的人士,属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
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事会 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事会
增补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增补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应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查,通过后应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 147 条、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
第 148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第 147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
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 5.11 条                             第 5.11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5.14 条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对超过净资产 30%以上(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30%)的投资活动(含固定资产投资、风 授予的其他职权。
险投资和资产处置事宜)作出决议;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十七)对累计余额超出净资产 10%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以上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会批准。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会批准。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 5.17 条                             第 5.17 条
    公司董事会投资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资产、出
    (一)风险投资(包括金融证券投资、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等)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进行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 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投资金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的比例在 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5000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值的比例在 1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5000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万元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东大会批准。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资、期货投资,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全体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以上同意后,再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东大会批准。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进行除股票及其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风险投资,投资在董事会权限内且运用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金 1000 万元以下(包括 1000 万元)的项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目,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二)对外投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下,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金额在 2 亿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上,或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绝对金额在 2 亿元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投资项目在董事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会权限内且运用资金 1000 万元以下(包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括 1000 万元)的项目,可授权董事长行      (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使董事会职权。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三)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 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下的,由董
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
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
批准。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投资项目在董事
会权限内且运用资金 2000 万元以下(包
括 2000 万元)的项目,可授权董事长行
使董事会职权。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按有关关联
交易的权限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对有关事项做
出决议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方参与表决
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或投票
不计入表决总数。
    在 2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在听取总经理班子成员意见的
前提下,做出决定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
决定情况。

第 5.18 条                              第 5.18 条
    以下交易行为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露:
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在 300 万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亏损值计算;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三) 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上。       (七)本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其他职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益占上市公司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未达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作出决定。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5.19 条                                  第 5.19 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董事会有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决定金额不高于 4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依照本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的交易。
                                                 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 5.21 条                                                    【删除】
    公司董事会关于银行信贷的决策权
限: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及
为此提供的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在
决定长、短期贷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
产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留置手续。公司
董事会在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项
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
制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
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
金预算的情况予以审定。董事会批准后,
在年度信贷额度及相应的资产抵押额度
内,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金额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
比例 10%以下的借款,授权董事长决定,
由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程序实施;
    (二)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审批。在财务预算范围内的大
额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
批。一般正常的资金使用报告可按照公司
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财务
负责人员在审批资金使用时,应当严格遵
守公司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资
金运用风险。
第 6.01 条                             第 6.01 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解聘。
    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设定公司副总              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设定公司副总
经理人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人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 8.02 条                               第 8.0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因新增、删

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